北宋大相公_第四百三十章 开赛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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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四百三十章 开赛 (第4/10页)

农民起义。

    地主占有土地、剥削客户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。租佃关系已经成为宋朝主要的剥削形态。地主和佃客之间订有口头或书面租佃契约。宋初比较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租制,地租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。少数客户自有耕牛,耕种所得一般与地主对分。相当多的客户没有耕牛或农具,向地主租赁,一般要把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。另一种剥削方法是定额租制,由地主规定地租定额。在租佃制下,佃客对生产有较多的支配权,但地主可以随意增租。

    工匠是手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。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都采用一种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“差雇”制,轮流征调工匠服役,给予雇值和食钱,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和雇制,雇主和工匠之间一般出于双方情愿。官营手工业也有采用和雇制的。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众多的机户,如梓州(今四川三台)有几千家,但机户常被官府或官吏强迫织造匹帛,而且少给或拖欠工钱,以致破产失业。

    州县城郭内还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,汴京资产达百万的富商很多,超过十万者“比比皆是”。如着名的“大桶张氏”,“以财雄长京师”,许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,牟取暴利,“日取富足”。社会上逐步改变了贱视商人的传统观念,商人成为封建国家的“四民”(士农工商)之一,取得了“齐民”的资格。国家允许商人中的“奇才异行者”参加科举,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。商人还可通过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,向官府进纳钱粟,充当出使随员,跟宗室或官员联姻,交结权贵等途径获得一官半职。商人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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